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5號
CHDV,103,補,435,201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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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詹櫻足
訴訟代理人 劉世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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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