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詹櫻足
訴訟代理人 劉世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