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853號
聲 明 人 黃平政
黃渝珊
黃婕榕
黃迺琁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平政
黃淑惠
聲 明 人 黃渝芬
李孟原
李彥興
李維玲
葉丞遠
葉丞憶
葉曉穎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葉景焜
黃麗紋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黃平政、黃渝芬、黃渝珊、李孟 原、李彥興、李維玲、葉丞遠、葉丞憶、葉曉穎、黃婕榕、 黃迺琁為被繼承人黃楊雪琴(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和美鎮○○路 ○段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3年 4月2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楊雪琴於103年4月23日死亡,而聲明 人黃平政、黃渝芬、黃渝珊、李孟原、李彥興、李維玲、葉 丞遠、葉丞憶、葉曉穎分別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黃文南、 黃彩環、黃麗紋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之孫輩,聲明人黃婕榕 、黃迺琁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黃平政之女,為被繼承人之
曾孫輩,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 惟查,被繼承人之子黃太勇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是聲明人黃平政、黃渝芬、黃 渝珊、李孟原、李彥興、李維玲、葉丞遠、葉丞憶、葉曉穎 、黃婕榕、黃迺琁尚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前順序或親等 較近者有繼承人時,後順序或次親等者依法不得繼承,故其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