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853號
CHDV,103,司繼,853,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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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853號
聲 明 人 黃平政
      黃渝珊
      黃婕榕
      黃迺琁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平政
      黃淑惠
聲 明 人 黃渝芬
      李孟原
      李彥興
      李維玲
      葉丞遠
      葉丞憶
      葉曉穎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葉景焜
      黃麗紋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黃平政黃渝芬黃渝珊、李孟 原、李彥興李維玲葉丞遠葉丞憶葉曉穎黃婕榕黃迺琁為被繼承人黃楊雪琴(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和美鎮○○路 ○段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3年 4月2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楊雪琴於103年4月23日死亡,而聲明 人黃平政黃渝芬黃渝珊李孟原李彥興李維玲、葉 丞遠、葉丞憶葉曉穎分別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黃文南黃彩環黃麗紋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之孫輩,聲明人黃婕榕黃迺琁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黃平政之女,為被繼承人之



曾孫輩,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 惟查,被繼承人之子黃太勇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是聲明人黃平政黃渝芬、黃 渝珊、李孟原李彥興李維玲葉丞遠葉丞憶葉曉穎黃婕榕黃迺琁尚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前順序或親等 較近者有繼承人時,後順序或次親等者依法不得繼承,故其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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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