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46號
CHDV,103,司票,546,201409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廖泰森
上列聲請人廖泰森因與相對人黃明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廖泰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
  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ꆼ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明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怡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