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泳清
上列聲請人陳泳清因與相對人李氏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泳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抵押借款系約定於101 年10月20日清償之證明文
件。
二、請說明自原債權人陳建杉受讓系爭抵押債權,是否曾就該債
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氏幸(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