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21號
CHDV,103,司拍,121,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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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范振文
上列聲請人范振文因與相對人張平正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范振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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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