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范振文上列聲請人范振文因與相對人張平正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范振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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