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傅任楹即傅清美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常治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劉士銘
蘇志成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董文貴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金燦
謝華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張釗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李達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傅任楹即傅清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 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債務人目前任職富邦人壽保 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每月收入平均約新台幣(下同) 48,400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無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權利準備金 未繼承遺產或擁有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薪津明細(民國101年2月計算至103年2月,參本案卷16- 40頁)、聲請人父親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本案卷178-18 1頁)、富邦人壽就本院查詢聲請人是否尚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回函(參前審卷即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卷二131頁)在卷可稽。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總額為20,950元【計算式:房屋租金3,500元+勞 、健、員工誠實保險費、員工福利金1,418元+水電瓦斯 費600元+保險業務員職業所需費用(油資及雲端通訊費 等)2,480元+所得稅賦每月攤提1,250元+餐費5,580元 +日用品費500元+醫療費(聲請人53歲)500元+扶養未 成年子女5,122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員工 誠實保險費、員工福利金及每月攤提之所得稅賦、扶養未 成年子女費用後,個人生活消費性支出為13,160元,已與 行政院主計總處100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彰化縣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13,646元相當。再者,聲請人與其配偶育有一 名未成年子女(民國90年出生,聲請人另有二已成年子女 不列入計算),若依前揭彰化縣家庭收支調查標準計算, 其扶養費用為6,823元(計算式:13,646/2=6,823元), 而聲請人所陳報之扶養未成年子女費用為5,122元,尚低 於前述標準,是應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撙節支出之努力, 其所提出之必要生活費,皆屬合理且必要。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 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23,004元,依本件聲請人 之平均薪資,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剩餘27,450元,其 中23,004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達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 總支出餘額之83.8%【計算式:23,004÷27,450×100% =83.8%,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已逾10分 之8(80%),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又按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 提供連帶保證人。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 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 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銀行 法第12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然銀行法第12條 之1第1項規定之「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 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 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銀行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辦理之貸款不在此限,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1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內容可參。準此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對債務人 之保證債權應非屬上開銀行法所規定之「消費性放款」,債 權人毋須先向借款人進行求償,待有不足部分,始得向保證 人求償。是以,本件債權人臺灣銀行就學貸款雖為保證債權 ,仍得與其他債權人一同受償(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0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四)意旨參照),附此敘 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19.08%,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 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 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 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 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 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 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作業,在此指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3,004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9.08%。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8,678,642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656,288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3,352,265 │38.63 │ 8,885 │
│ │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371,187 │4.28 │ 984 │
│ │限公司 │ │ │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19,926 │2.53 │ 582 │
│ │限公司 │ │ │ │
├──┼───────────┼─────┼───┼───────┤
│ 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96,585 │3.42 │ 787 │
│ │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872,699 │10.06 │ 2,314 │
│ │限公司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20,880 │2.55 │ 587 │
│ │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7,614 │1.24 │ 285 │
│ │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48,886 │1.72 │ 396 │
│ │限公司 │ │ │ │
├──┼───────────┼─────┼───┼───────┤
│ 9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6,518 │2.38 │ 547 │
│ │ │ │ │ │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23,297 │1.42 │ 327 │
│ │限公司 │ │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279 │1.22 │ 281 │
│ │ │ │ │ │
├──┼───────────┼─────┼───┼───────┤
│1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60,228 │0.69 │ 159 │
│ │ │ │ │ │
├──┼───────────┼─────┼───┼───────┤
│13 │李達貴 │2,452,167 │28.26 │ 6,500 │
│ │ │ │ │ │
├──┼───────────┼─────┼───┼───────┤
│14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40,111 │1.61 │ 370 │
├──┼───────────┼─────┼───┼───────┤
│總計│ │8,678,642 │ 100 │ 23,004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
│ 自行負擔。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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