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祥明
債 務 人 黃琳芳即黃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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