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099號
CHDV,103,司促,12099,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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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祥明
債 務 人 黃琳芳即黃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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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