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盧志堅
債 務 人 邱榮賢
債 務 人 陳玲惠
債 務 人 邱子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償
還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
百零三年五月七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玖仟柒佰肆
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