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074號
CHDV,103,司促,12074,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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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盧志堅
債 務 人 邱榮賢
債 務 人 陳玲惠
債 務 人 邱子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起至償
  還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
  百零三年五月七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玖仟柒佰肆
  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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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