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趙子綱
債 務 人 趙純良
債 務 人 梁麗華
一、債務人梁麗華、趙子綱、趙純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子綱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趙純良、
梁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6萬9,700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
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趙子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8,84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趙純良、梁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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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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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梁麗華、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849元│子綱、趙純│4月01日起 │ │八三 │
│ │ │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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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麗華、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49元│子綱、趙純│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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