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52號
CHDV,103,司促,11952,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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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趙子綱
債 務 人 趙純良
債 務 人 梁麗華
一、債務人梁麗華趙子綱趙純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子綱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趙純良
     梁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6萬9,700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
     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
     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趙子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8,84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趙純良梁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麗華、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849元│子綱、趙純│4月01日起  │      │八三     │
│  │   │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麗華、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49元│子綱、趙純│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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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