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20號
KLDV,106,司促,5520,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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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裴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
  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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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