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60號
CHDV,103,司促,11660,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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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李佳鴻
債 務 人 王惠瑩即王雪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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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