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
債 權 人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ꆼ章
上列債權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文福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張文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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