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27號
CHDV,103,司促,11627,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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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姚蕙心即姚素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
  本金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每月按百分之叁計付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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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