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527號
CHDV,103,司促,11527,201409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柯瑀稜即周凱庭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柯瑀稜應於繼承周凱庭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