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柯瑀稜即周凱庭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柯瑀稜應於繼承周凱庭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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