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357號
CHDV,103,司促,11357,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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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
債 權 人 謝樹岳
上列債權人謝樹岳因與債務人黄俊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樹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原因事實部份述及債務人還款新臺幣叁萬元,請釋明請求
  金額究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抑或為「新
  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黄俊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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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