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
債 權 人 謝樹岳
上列債權人謝樹岳因與債務人黄俊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樹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原因事實部份述及債務人還款新臺幣叁萬元,請釋明請求
金額究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抑或為「新
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黄俊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