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
債 權 人 王寶
上列債權人王寶因與債務人施松林即天聖宮即徐明川之繼承人等
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徐明川之繼承人(鍾冉妹、徐秀霞、徐蕙玉、徐宛麟、
徐浩嚴、徐明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乙份,
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天聖宮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施松林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徐明川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
審核。
四、請說明列天聖宮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