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80號
CHDV,103,司促,11280,2014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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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
債 權 人 王寶
上列債權人王寶因與債務人施松林即天聖宮徐明川之繼承人等
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徐明川之繼承人(鍾冉妹徐秀霞徐蕙玉徐宛麟、
  徐浩嚴徐明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乙份,
  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天聖宮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施松林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徐明川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
  審核。
四、請說明列天聖宮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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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