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39號
CHDV,103,司促,11239,201409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
債 權 人 春秋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債 務 人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2月28日   │974,411元       │103年3月3日      │HD0000000       │
├──┼─────────┼───────────┼───────────┼───────────┤
│002 │103年4月30日   │1,000,000元      │103年4月30日     │JN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春秋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