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30號
CHDV,103,司促,11230,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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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洪翊祐即洪富倉
債 務 人 陳芊宜
一、債務人洪翊祐即洪富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
  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洪翊祐即洪富倉陳芊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肆萬陸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翊祐即洪富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
  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如
  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開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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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