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
債 權 人 凱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國
上列債權人凱邁生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邁生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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