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001號
CHDV,103,司促,11001,201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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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01號
債 權 人 三中陽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枝鐘
債 務 人 葉宜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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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