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皇谷即東暘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未依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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