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李晁瑋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許崇賓律師
林雅鳳
被 告 陳政雄
李枝米
李吉安
李吉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 理 人 江欣鞠
被 告 李怡臻(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
李思沂(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汝(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