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2號
CHDV,102,重訴,92,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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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李晁瑋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許崇賓律師
      林雅鳳
被   告 陳政雄
      李枝米
      李吉安
      李吉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 理 人 江欣鞠
被   告 李怡臻(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
      李思沂(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汝(即李金財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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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