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訴人 謝至懷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惠茹等二十四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528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