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54號
CHDV,102,司執消債更,54,201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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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家富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藝玲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陳巧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朱家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 字第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債務人陳稱之前在未登記之偉泰加 工廠擔任噴漆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每 月收入約33,000元,之後因手傷轉任送貨司機,日薪 800元,每月收入約20,000元;配偶謝美貞從事家庭代 工,平均每月收入6,000元;債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未 成年子女朱珮君(民國86年次)、朱禮温(民國87年次 ),朱家富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500元、朱 珮君、朱禮温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各1,900元 ,朱珮君另有每月打工收入15,000元等語,雖皆無法提 出薪資證明,惟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 醫院出具之朱家富診斷書(診斷為右肩旋轉肌腱症候群 ,建議避免搬重並復健治療等語)、朱家富之身心障礙 手冊(慢性精神障礙輕度)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彰 化縣政府查證無誤,有彰化縣政府103年7月11日府社工 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惟朱珮君已年滿17歲 且收入足以自立,故予以剔除於家庭收支之外,是以債 務人家庭之總收入合計為31,400元。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家庭總支出 :(1)水、電、瓦斯費:2,250元;(2)電話費:500元; (3)交通費:2,500元;(4)伙食費:10,300元;(5)醫藥



費:1,000元;(6)租金:5,000元;(7)健保費:750元 ;(8)債務人母親朱李蕊扶養費:1,500元;(9)配偶謝 美貞扶養費:500元;(10)未成年子女朱禮温扶養費: 1,000元;合計25,3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在本院10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27號卷內第28頁可稽。本院衡酌上開支 出並未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又依內政部社會司 所公告之10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 10,869元,而債務人母親共育有四名子女,扶養義務以 平均計算,債務人家庭共計3.25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支出僅25,300元,實已低於前開最低生活標準35,3 24元(10,869元×3.25人),是核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家 庭生活支出費用為合理且必需。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願清償6,000元, 是以其家庭收入31,400元減去支出25,300元再減去清償 金額之後,每月僅餘100元作為生活預備金。本院審度 上情,認債務人縮減自身生活必要支出,所提之更生方 案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9.57%,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在本院102年度消債更補字第50號卷內第165頁 可憑。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 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清算程序對 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 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 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本條例之立 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 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 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 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 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 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作業,在此指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附表: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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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