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11號
CHDM,103,聲,1311,201409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富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富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富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受刑人江富毅請求應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刑法第50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 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 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江富毅103年8月 14日聲請書附卷可參。茲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 ,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江富毅所犯附 表編號2、5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 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 表編號1、3、4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 聲請書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表:受刑人江富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1│毒品危│有期徒刑│102年2月19│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訴 │102年6月│臺灣│102年度訴 │102年7月│彰化地檢102年度執 │
│ │害防制│7月。 │日 │2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445號 │27日 │彰化│字第445號 │22日 │字第3408號(彰化地│
│ │條例 │ │ │字第582號 │地方│ │ │地方│ │ │檢102年執緝字第545│
│ │ │ │ │ │法院│ │ │法院│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毒品危│有期徒刑│102年4月23│彰化地檢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1 │臺灣│102年度簡 │102年12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
│ │害防制│4月,如 │日 │102年度毒 │彰化│字第1095號│月26日 │彰化│字第1095號│月24日 │字第697號 │
│ │條例 │易科罰金│ │偵字第944 │地方│ │ │地方│ │ │ │
│ │ │,以新臺│ │號 │法院│ │ │法院│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毒品危│有期徒刑│101年11月9│彰化地檢 │臺灣│102年度上 │103年1月│臺灣│102年度上 │103年2月│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
│ │害防制│3年6月。│日至102年1│102年度偵 │高等│訴字第1956│29日 │高等│訴字第1956│21日 │字第1207號(編號3 │
│ │條例 │(21次)│月6日 │字第1723號│法院│號 │ │法院│號 │ │、4部分業經臺灣高 │
│ │ │ │ │ │臺中│ │ │臺中│ │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 │ │ │ │分院│ │ │分院│ │ │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 │ │ │ │ │ │1956號判決,就主刑│
│ │ │ │ │ │ │ │ │ │ │ │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 │ │ │ │ │ │ │刑7年6月。) │
├─┼───┼────┼─────┼─────┼──┼─────┼────┼──┼─────┼────┼─────────┤
│4│藥事法│有期徒刑│101年11月 │彰化地檢 │臺灣│102年度上 │103年1月│臺灣│102年度上 │103年2月│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
│ │ │7月。 │17日 │102年度偵 │高等│訴字第1956│29日 │高等│訴字第1956│21日 │字第1207號(編號3 │
│ │ │ │ │字第1723號│法院│號 │ │法院│號 │ │、4部分業經臺灣高 │
│ │ │ │ │ │臺中│ │ │臺中│ │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
│ │ │ │ │ │分院│ │ │分院│ │ │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 │ │ │ │ │ │1956號判決,就主刑│




│ │ │ │ │ │ │ │ │ │ │ │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 │ │ │ │ │ │ │刑7年6月。) │
├─┼───┼────┼─────┼─────┼──┼─────┼────┼──┼─────┼────┼─────────┤
│5│詐欺 │有期徒刑│102年4月10│彰化地檢 │臺灣│103年度易 │103年6月│臺灣│103年度易 │103年7月│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
│ │ │6月,如 │日 │102年度偵 │彰化│字第68號 │17日 │彰化│字第68號 │22日 │字第3903號 │
│ │ │易科罰金│ │字第5523號│地方│ │ │地方│ │ │ │
│ │ │,以新臺│ │ │法院│ │ │法院│ │ │ │
│ │ │幣壹仟元│ │ │ │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