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227號
CHDM,103,簡,1227,2014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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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平股
被   告 王烈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烈培自民國103年9月4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烈培因 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 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詐欺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 第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執行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 年度執字第3121號),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被告既 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 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前述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3 年9 月4 日)起即應予撤銷,被告身分乃從「在押被告」轉換為 「受刑人」之身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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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