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807號
CHDM,103,易,807,201409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1
被告代表人 陳主得
被   告 陳程麟
   (原名陳俊閔)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劉坤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1471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7458號)後,聲
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程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坤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主得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主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於民國96年8月24日以96年度訴字第2950號案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又於96年11月26日撤回上訴而確定,甫於98年 2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陳 主得為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斌銓公司)負責人,緣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下稱和美鎮公所)於101年12月間,辦 理「新忠農地重劃區和美鎮竹營里和頭路256巷等道路改善 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101年12月5日上網公 開招標,預算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萬2000元,係採訂 有底價、最低標得標之決標方式。陳程麟欲標取系爭採購案 ,為了取得廠商名義參與競標,但唯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 未達3家而流標,為確保和美鎮公所能順利開標與決標,竟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於101年12月18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三 多路三信銀行,向無參與投標競價意願之陳主得借得斌銓公 司名義及證件,並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輝」之成 年男子借得永木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永木川公司,另行審 理)之名義,先由陳程麟決定斌銓公司、永木川公司投標價 格分別為183萬5000元、176萬7800元後,再委託綽號「阿輝



」之成年男子填寫斌銓公司、永木川公司投標資料,陳程麟 並在臺南市新營交流道下某處,向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 收取前揭投標資料。嗣於101年12月18日上午8時30分截標前 ,陳程麟在和美鎮公所前,將永木川公司投標資料交給有犯 意聯絡之劉坤宏陳程麟劉坤宏分別以斌銓公司、永木川 公司代理人名義,將投標資料持往和美鎮公所投遞並參與開 標,陳主得則以上開方式,容許陳程麟借用斌銓公司名義及 證件參加投標。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一)被告陳程麟之供述。
(二)被告劉坤宏之供述。
(三)被告陳主得之供述。
(四)證人陳亮晴之證述。
(五)證人林辰蔧之證述。
(六)證人蔡秀琴之證述。
(七)證人賴龍發之證述。
(八)系爭採購案開標資料(含斌銓公司、永木川公司投標資料 )、決標公告等。
(九)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2年10月31日調科貳 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3年7月4日合金嘉營字第00 00000000號函附變更印鑑卡資料等。
(十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103年6月11日基環清壹字第00000000 00號函附投標文件影本等。
(十二)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十三)門號0000-000000號亞太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 遠傳資料查詢之雙向通聯紀錄。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主得、陳程 麟、劉坤宏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人已認 罪,合意內容為:①被告陳程麟願受科刑之範圍為共同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5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②被告劉坤宏願受科 刑之範圍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 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③被告陳主得願受科刑之範圍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④被告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願受科刑之範圍為該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 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



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 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 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 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 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
六、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木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