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清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3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郭清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清雲係告訴人郭張曉芬之夫,為有配 偶之人;阮莉芸(另行通緝)亦明知郭清雲為有配偶之人, 渠等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16時許 ,在彰化縣大村鄉○○路00○0 號大家來小吃部,發生性關 係。嗣被告郭清雲向告訴人郭張曉芬坦承上情,並交出沾有 精液之衛生紙及紙巾一團。是認被告郭清雲所為,係犯刑法 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39 條第1 項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張曉芬具狀向本院聲請撤 回其告訴,有撤回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