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PTDV,103,重訴,44,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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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郭登勝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李惠隆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本件訴外人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富悅 公司)積欠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 )新台幣(下同)3 億元之本金(下稱系爭債權)並以屏東 縣恆春鎮○○段000 ○號房屋及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嗣彰化銀行將系 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聯公司),被告李惠隆再自金聯公司受讓系爭債權及 抵押權。然本件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上開不動產之第一順位 抵押權人仍為彰化銀行,並未變更登記為被告金聯公司或李 惠隆,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88 號裁定意旨,在抵押 權人未變更前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相對人自不得聲請拍賣 抵押物。縱被告李惠隆為抵押權人,然本院上開強制執行程 序之拍賣公告仍記載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為彰化銀行,已具瑕 疵,更使得債權債務關係複雜,蓋若系爭債權及抵押權業已 合法移轉,上開拍賣公告即無載列抵押權人為彰化銀行之可 能。再者,「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 ,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繼 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民法第297 條第 1 項既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則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生 效前,自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是債權受讓人依強制執 行法第4 條之2 規定,本於執行名義繼受人之身分聲請強制 執行者,除應依同法第6 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



,對於其為適格之執行債權人及該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發生 效力等合於實施強制執行之要件,亦應提出證明,併供執行 法院審查,始屬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9 號裁 定意旨參照);惟訴外人富悅公司卻怠於行使上開權利,依 民法第242 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 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爰代位富悅公司訴請判令被告間就 上揭房地以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102 年屏恆字第053900號 收件登記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就前項撤銷部 分應為塗銷抵押權之登記等情。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除須具備訴訟成立 要件(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當事人 請求法院為有利於己之本案判決,尚須具備:當事人適格、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保護之必要等權利保護要件。所謂當 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 ,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標的之關係定之,必 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 之,否則,其當事人之適格,即難謂無欠缺,而無論訴訟之 類型如何,均須具備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原告、被告或兩造 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
三、經查:
本件原告所起訴主張者為被告間就上揭房地以屏東縣恆春地 政事務所102 年屏恆字第053900號收件登記之抵押權設定行 為,應予撤銷;被告就前項撤銷部分應為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等事項,已如前述;而上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義務人為富悅 公司,要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需富悅公司配合辦理,則於起 訴時,自必需以富悅公司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原告竟未將富悅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揆之前述說明,其當事 人適格即有欠缺,其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顯無理由,應以 判決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訴訟,其當事 人適格尚有欠缺,並無受權利保護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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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