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65號
PTDV,103,訴,365,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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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
被   告 徐堯山
被告兼上一人徐煒山
訴訟代理人       號16樓之5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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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