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4號
PTDV,103,訴,314,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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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魏景林
被   告 邱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 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 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 卷可憑。嗣原告向本院具狀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依上 開裁定,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380元,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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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