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辰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
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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