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655號
PTDV,103,司繼,655,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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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55號
聲 明 人 林智偉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聲 明 人 余嘉佑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余宏洲
一、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林錦順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聲明:
  ㈠聲明人林智偉為未成年人(85年出生,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母親李淑芳)代為之
   ,請補正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㈡聲明人余嘉佑為未成年人(99年出生,無行為能力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父親余宏洲、母親林美
   慧)共同為之,請補正其父親余宏洲同意拋棄繼承之聲明
   書。(拋棄繼承聲明狀法定代理人只有林美慧之簽名蓋章
   ,欠缺父親余宏洲之簽名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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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