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55號
聲 明 人 林智偉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聲 明 人 余嘉佑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余宏洲
一、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林錦順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聲明:
㈠聲明人林智偉為未成年人(85年出生,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母親李淑芳)代為之
,請補正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㈡聲明人余嘉佑為未成年人(99年出生,無行為能力人),
其聲明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父親余宏洲、母親林美
慧)共同為之,請補正其父親余宏洲同意拋棄繼承之聲明
書。(拋棄繼承聲明狀法定代理人只有林美慧之簽名蓋章
,欠缺父親余宏洲之簽名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