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268號
PTDV,103,司家補,268,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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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曹慧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甫泉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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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