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賴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約定自105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1
日止累計500,655元未給付,其中480,064元為本金、19,172
元為利息、1,4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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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俊彥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6%│
│ │480064│ │8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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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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