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933號
PTDV,103,司促,12933,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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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紀楊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紀楊明花於民國93年8 月5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10
  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00,173 元,
  暨自民國93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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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