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918號
PTDV,103,司促,12918,201409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蘇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芳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 年4 月21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58731 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58731 元未為清
  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