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1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蘇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芳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 年4 月21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58731 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58731 元未為清
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