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760號
PTDV,103,司促,12760,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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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福生即宏星攝影禮服
債 務 人 林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福生即宏星攝影禮服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邀同
  債務人許福生林秀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乙筆,
  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乙份交聲請人收執
  。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
  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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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