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慶村
債 務 人 林秀花
許福生
一、債務人林秀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捌佰
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秀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肆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四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
秀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福生負清償
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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