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751號
PTDV,103,司促,12751,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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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慶村
債 務 人 林秀花
      許福生
一、債務人林秀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捌佰
  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秀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肆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四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
  秀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福生負清償
  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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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