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737號
PTDV,103,司促,12737,201409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周建昇即周瓊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周瓊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瓊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
  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