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周建昇即周瓊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周瓊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瓊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
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