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2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潘慶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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