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沈佳潾即沈圓娥即蘇沈圓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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