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石芳瑜
石涵瑜即石登曜之繼承人
石家瑜即石登曜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肇仙
一、債務人石涵瑜、石家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登曜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石芳瑜、丁肇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
萬柒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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