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收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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