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605號
PTDV,103,司促,12605,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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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慶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收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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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