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羅民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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