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521號
PTDV,103,司促,12521,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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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顏坤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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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