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叁佰貳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官志豪於民國102 年7 月2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
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00,323 元,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0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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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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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官志豪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 29,021元 │ │8 月2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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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官志豪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9│
│ │270,191元 │ │7 月5 日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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