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458號
PTDV,103,司促,12458,201409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5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賴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依上開本金金額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