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5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賴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依上開本金金額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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