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319號
PTDV,103,司促,12319,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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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9號
債 權 人 如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南宏
債 務 人 李進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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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率│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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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229元   │自民國102年12月6日起 │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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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5,000元   │自民國102年12月23日起 │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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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000元   │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 │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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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000元   │自民國103年2月23日起 │週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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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