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285號
PTDV,103,司促,12285,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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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翔華
      陳景盛
      吳淑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翔華於民國95年11月至9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陳
  景盛、吳淑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986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翔華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景盛吳淑端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淑端、陳│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3,986元 │景盛、陳翔│月1日起   │     │       │
│  │    │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淑端、陳│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86元 │景盛、陳翔│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華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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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